总 则
为秉承晴晴言语康复服务中心“用爱聆听”精神,晴晴言语康复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执行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宗旨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听障儿童康复,指导听障儿童开展家庭康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
第一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
1、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是以听障儿童家长的捐款为基础设立的,欢迎其它各方面捐款参加,用于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康复训练的专项基金。本办法所称基金,既包括家长们捐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也包括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还包括其他合法收入和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2、 为保证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受法律保护,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4 、为加强对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的管理,由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登记、宏观管理和使用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慈善志愿者代表、捐赠者代表、家长代表和晴晴言语康复服务中心的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财务处具体负责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的接收、保管、发放和保值增值管理;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资助对象的物色、遴选、名单初拟和资助效果跟踪。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管理委员会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管委会意见,具体负责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的管理和运作。
5、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资助名单、资助金等级的最终审定以及每一年度大宗资助去向的最终确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原则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的管理、使用和具体运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在银行设立专户(暂时为临时账户),平时由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合理分配原则。为了保证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的可持续运作,扩大资助面,对基金作两项基本的定向定量分配:一是取年度基金额适当比例作为特殊困难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对象特殊困难救济;二是取年度基金的一部分用于维护康复机构设施设备。
(三)公开透明原则。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的使用、审定、发放等,坚持公开透明,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规操作,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使用
第八条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的资助方式主要为直接资助为主。资助款无须偿还。
第九条 享受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资助条件的人员在校期间享受 晴晴听障儿童
康复慈善基金,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本人及家庭有特殊困难;其二,学生的康复状况良好。
1、受助人员的资格认定:
⑴因突发因素(如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⑵有其它经“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困难。
2、学生的康复状况良好。
第十条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的获取程序
1、 申请。申请分两种情况:
⑴个人申请。本人以书面形式向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⑵学校推荐。由申请人所在班级根据具体情况推荐,向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 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 管理办公室。再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提出资助意见;
3、公示:为保证基金使用公正同时保护受助人隐私,基金管理委员会将资助意见在学校及捐资者范围内公示,听取反映;
4、报批: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初审和公示结果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
5、资助金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受资助者在基金管理委会监督下直接交接。
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等级。资助金划分为:一等资助金3000元/月;二等资助金2000元/月;三等资助金1000元/月;特等救济金数额不定,根据申请者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资助使用和发放签领。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的资助使用和发放签领,每年四月与十一月上旬集中办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查、评定和报批工作。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在每月上旬一次性发放。因特殊原因产生暂时生活困难的,也可临时申请。
第十三条 资助金总额。每年资助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上一年所募集金额的80%。
第十四条 资助金享有期。资助金一年两次评审,再次享有须经下一年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为资助金享受权的取消。资助金对象在资助金的享受期内,发生违反校纪校规或影响学校声誉等情形者,应被取消资助金享受权,追回资助金。凡被取消资助金资格的,其以后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 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六条 确保充分发挥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的作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扶贫济困美德,积极向家长、师生员工和社会募捐。
(三)凡是在校期间享受过资助金的受助人员,待以后条件许可后,都有义务向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募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本办法由晴晴听障儿童康复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09年11月